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顏新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新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晟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26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蓋印上訴人公司大小章,復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6150元【即000000-00000=6861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 補正上訴人公司大小章蓋印之書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