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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01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晉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伶娟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被告
崴霸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羣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73條所稱之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之法定代理有變更而消滅者,係指新法定代理人尚未依法承受其訴訟以前而言,此時訴訟程序固不因之而當然停止,該訴訟代理人自仍得本於訴訟代理權繼續代理訴訟。惟若新法定代理人已依法承受訴訟時,該訴訟代理人之原訴訟代理權即當然歸於消滅,此觀該條及同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崴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賴依秀,雖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惟被告崴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11年3月24日變更為王羣翰,並於同年4月6日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57-165頁),惟被告崴霸有限公司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仍由原受任之訴訟代理人到庭,而被告崴霸有限公司現法定代理人是否仍有委任原訴訟代理人之意,尚有未明,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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