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陳少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施宛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064,775元(見本院卷第185頁)。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是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64,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