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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學德巫淑芳謝長志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施宛吟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064,775元(見本院卷第185頁)。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是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64,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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