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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陳學德巫淑芳謝長志
  •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蕭國全

  • 原告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複代理人 施宛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064,775元(見本院卷第185頁)。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是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64,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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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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