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少軍
- 訴訟代理人
- 黃書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旺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宛吟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064,775元(見本院卷第185頁)。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是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6,064,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以上正本係以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