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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陳學德賴秀雯蔡汎沂
  •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 原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軍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祥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主張一部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據繳納裁判費60,400元。嗣經原告追加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並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0,724,571元及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47頁),而原告主張:本件主張對被告之債權共31,145,282元 ,且係全部請求,而非一部請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9至17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為31,145,2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 原告補徵裁判費。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145,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120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60,400元 ,原告尚應補繳22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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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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