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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787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向得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琴
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被告
冠麗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訴訟代理人
戴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2年7月8日簽立「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提供網站建構素材,被告獨立設計建置國際觀PC英文版及簡體版產品資料庫網站,產權歸屬於原告所有,原告擁有網站內容元素光碟價值新臺幣(下同)10萬8千元,另依新建PC網站資料,被告獨立設計建置專業手機版英文產品資料庫網站,原告擁有獨立網站內容元素光碟價值7萬8千元,原告已給付款項。兩造又於103年3月14日訂立「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約定建構客戶端雲通路DB,資料專屬客戶,並於108年3月據此再立「雲端廣告特優重啟服務合約書」;103年12月1日則另訂立「多平台官網維護增修合約書」,約定自103年11月1日起按年度收費,除原告書面提出終止服務並將網站移出或另立其他合約外,每年自動展期,被告每年提供發票及請款單請款,不須另訂維護合約,原告均有定期繳費。詎被告於合約期間未履行約定交付網站內容元素光碟2份計18萬6千元、電子書3萬8千元、約定建構客戶端雲通路DB、資料專屬客戶部分13萬7千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137000),上揭金額合計36萬1千元。另依約原告交付被告電腦製作之網站建構素材如附件一至三圖文資料,被告應返還原告。為此依原證1「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壹、甲、二請求被告返還36萬1千元予原告,及請求交付如附件一至三圖文資料。

(二)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36萬1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返還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之圖文資料予原告。

二、被告則以:兩造簽立之「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以新建為主、「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以擴增為主、「雲端廣告【特優重啟】服務合約書」以維護為主、「多平台官網維護增修合約書」以廣告為主。原告所提前揭4份合約書是從102年至108年,期間都有正常繳費,但未向被告要求任何資料。兩造簽立「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後,原告自行申請DOMAIN.NAME(網域名稱),並向註冊商繳費,提供給被告維護,伊有跟原告說伊並不是資料保存公司,而係資料庫網站,原告有提供光碟,因資料為時變動更新,被告有開啟動態資料上下載通道,原告可以透過網站後台帳密,在連結存在的期間原告可直接從網站上下載,原告來信說要資料,伊都會立刻提供,提供期間長達7年。原告自108年10月7日繳交4萬7,250元後,109年10月1日即未再依約繳費,最後一次契約期間至109年10月6日結束,伊有發函催促原告續簽延展事宜,但原告自行將DOMAIN.NAME(網域名稱)的網域關閉,被告認為原告已經不再續約,就移除相關資料。附件一至三的圖文,原告並沒有提出解析度、顏色的要求,返還標的並未特定,且均是電子檔沒有資料原本,屬於雲端資料,業已四處散落,合約上也沒有約定合約結束之後,要再整理1份專門資料給原告,況已經終止服務,被告即無依約再提供之義務。原告所指「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壹、二、建構電子書、雲端客戶通路DB部分,是依據原告DOMAIN.NAME(網域名稱)提供之服務,原告既已經將網域名稱移除,且契約已結束,原告無再提供服務義務,資料專屬客戶是指被告不能將資料給其他人,並非將資料給原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爭執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

(一)兩造不爭之事項:

1.兩造間有簽立「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雲端廣告【特優重啟】服務合約書」、「多平台官網維護增修合約書」。

2.兩造間有約定原告每年繳費,即自動續約,原告有於108年10月7日繳費,兩造依據繳費的情形,合約續約至109年10月6日。

(二)本件爭點:

1.原告主張合約到110年5月始到期,自109年10月間被告即未依約提供服務;被告抗辯原告自109年10月即未依約繳費,經催告不理,原告亦移除域名,故合約於109年10月6日到期終止後,即不再續約,何者可採?

2.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附件一至三所示圖文資料,被告抗辯請求返還之標的(解析度、顏色)未特定,被告無從返還,且合約已結束,亦無(也未約定)被告返還義務,何者可採?

3.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壹二、三給付網站元素光碟2張,合計應賠償18萬6千元(=108000+78000);被告抗辯已給付,於合約期間得直接從網站下載,業已履行七年之久,何者可採?被告是否有給付網站元素光碟之義務?

4.原告主張被告依「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壹二建構電子書,被告未依約給付,應賠償3萬8千元,被告抗辯此部分於合約期間,原告有提供域名時,被告均有依約提供服務,而原告移除域名或合約到期結束,被告即無依約再提供之義務,何者可採?

5.原告主張被告依「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第壹、二部分約定,應建構客戶端雲通路DB,而未履約,應賠償原告13萬7千元,被告抗辯此部分合約期間,原告有提供域名,被告均有提供義務,而原告移除域名或合約到期結束,被告即無提供義務,何者可採?

四、本院之判斷:

(一)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三、(一)所示之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依上開規定,無庸舉證,本院得逕採認為存在於兩造間之事實。是兩造間有簽立「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雲端廣告【特優重啟】服務合約書」、「多平台官網維護增修合約書」,並約定原告每年繳費,即自動續約,原告有於108年10月7日繳費,兩造依據繳費的情形,合約續約至109年10月6日等節,應堪認定。

(二)就爭點1部分,兩造相關合約應係原告於109年10月6日合約到期終止後未繳費而確定終止不再續約:兩造上開爭點1之爭執及不爭執事項2中關於「兩造依據繳費的情形,合約續約至109年10月6日」之事實合併觀之,再參以被告於109年10月19日起就有寄送催告原告繳費之相關電子郵件,有電子郵件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7至91頁),可知,本件實係於109年10月6日合約到期後,因原告遲未繳費而確定合約終止不再續約,應較合於事實。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自109年10月間起即未依約提供服務,然依原告不爭執之事項2,兩造間合約係於109年10月6日到期,是即便被告真於109年10月間起即未再提供服務,實亦係依約不再提供服務。是原告此部分主張被告違約不提供服務,實屬無據。

(三)就爭點2部分,被告並無依約返還起訴書附件一至三所示圖文資料予原告之義務:經查,附件一至三所示圖文資料係原告依兩造間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壹條第二項約定(見中簡卷第27頁),為原告提供予被告之「網站建構素材」(契約原文)電子檔,依該約文之約定,建置完成之網站「產權歸屬於甲方所有」(契約原文),依契約前後文之意思,應指相關知識產權歸屬於原告所有,至於如附件一至三所示圖文資料,則屬原告應提供予被告之「網站建構素材」,據上下文雖非不得推出被告取得相關「網站建構素材」僅得用作建置契約約定之網站,不得他用,然實無法推出,被告需於契約結束後,依此一約文返還相關「網站建構素材」,是原告依兩造間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第壹條第二項約定,請求被告返還附件一至三所示圖文資料(見本院卷第39頁),應屬無據。

(四)就爭點3部分,被告已依「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壹二、三提供服務並給付相關資料,原告不得於本件中再予請求:查,就被告所抗辯業已依約提供服務並給付相關資料等情,此據被告提出兩造往來相關電子郵件、102年至108年載存記錄(見本院卷第53至75頁、第85頁、第243頁)在卷足參,非不能推認兩造於契約存續期間,確有進行相關合約內容之履行及產品之交付,再參以兩造契約存續約七年之期間,原告均未曾請求被告給付依「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壹二、三給付網站元素光碟2張之事實,和平履約至期滿,益徵被告上開抗辯,應屬可採。原告既於履約過程中業已取得相關之服務,並得下載相關之資料及產品,被告自應認屬已完成給付義務,而無須再予給付原告,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無據。

(五)就爭點4部分,被告於合約期間內,業已依「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壹二提供服務,原告不得於合約到期後請求交付此部分之電子書:查,「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壹二約定「配合www.hanstool.com多螢官網系統順暢營運2014年度主要服務項目為–建構全新電子書產品型錄…」等文(見中簡卷第49頁)。此一約定依上下文可知,係屬架構於網路上域名www.hanstool.com網頁,供大眾上網點選閱讀之「電子書產品型錄」,則於合約到期結束或原告移除域名後,自無可能於域名www.hanstool.com上點選觀看,更無從推導出,原告得請求被告割離上開域名www.hanstool.com之連結,以其他形式請求被告單獨交付,是原告此部分所請,實屬無據。

(六)就爭點5部分,被告於合約期間內,業已依「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第壹、二部分約定提供服務,原告不得於合約到期後請求交付此部分之客戶端雲通路DB:查,「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第壹、二約定「配合www.hanstool.com多螢官網系統順暢營運2014年度主要服務項目為…–2014年度向得行〔雲端廣告〕全球推廣播發主要優勢…10.〔電端廣告〕建構客戶端電通路DB,資料專屬客戶擁有」等文(見中簡卷第49頁)。此一約定依上下文可知,亦屬架構於網路上域名www.hanstool.com,與網頁配合之資料庫,則於合約到期結束或原告移除域名後,自無可能於域名www.hanstool.com上點選利用,更無從推導出,原告得請求被告割離上開域名www.hanstool.com之連結,以其他形式請求被告單獨交付,是原告此部分所請,仍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全球推廣及資料庫平台建置合約書」壹、二之約定、「向得行興業多螢官網平台服務合約書」第壹、二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萬1千元本息及返還附件一至附件三所示之圖文資料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所提證據及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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