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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禾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被告
林凡宇
被告
林震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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