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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原告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星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17,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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