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劉芸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霞、李月桂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75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