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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聖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世杰
被告
李姿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67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83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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