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所在地,由上訴人之受僱人親收,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55頁)。而依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法定期間計算至111年9月24日業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9月27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其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件之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59頁)。是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