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李愛、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陳盈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位 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所在地,由上訴人之受僱人親 收,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55頁)。而依依 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法定期間計算至111年9月24日 業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9月27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其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件之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59頁)。是 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