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尚峰不動產有限公司、黃鉦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判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萬元及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利益為28萬元(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7月1日星期一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 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