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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蕭一弘

上訴人
即被告
尚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應予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判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萬元及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利益為28萬元(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113年7月1日星期一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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