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興樹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鄒育衛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均對本院112年7月27
日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
一、上訴人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併為新台幣(下同)16,798,875元(本訴金額12,000,000元,反訴金額4,79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鄒育衛部分: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