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柯興樹
- 被上訴人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鄒育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鄒育衛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均對本院112年7月27日110年度訴字第311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 查: 一、上訴人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併為新台幣(下同)16,798,875元(本訴金額12,000,000元,反訴金額4,79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鄒育衛部分: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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