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昇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賴皇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54號 上 訴 人 昇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進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