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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蔡孟君

  • 當事人
    群賀事業有限公司櫻花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賀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睿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櫻花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 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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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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