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晉明、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黃孝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62號 原 告 張晉明 被 告 豪門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相對人即被告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8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1,489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3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