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6號
- 上訴人
- 謝孟承
謝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276號
謝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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