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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謝孟承

謝明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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