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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7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婉玉

上訴人
即原告
尚進教育訓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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