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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82號

確認重劃會成立大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呂麗玉吳怡嫺鄭百易

上訴人
即被告
台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梁漢儀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欽標

馬俊吉

張芬芳

林惠美

賴青杰

廖克添

謝素月

廖英月

葉哲仰

陳昭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會成立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8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重劃會成立大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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