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梁漢儀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欽標
馬俊吉
張芬芳
林惠美
賴青杰
廖克添
謝素月
廖英月
葉哲仰
陳昭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會成立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