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7號
- 上訴人
- 蔡顯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如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萬8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8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如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萬8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