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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7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蔡顯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惠如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萬84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7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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