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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 原告
    先天一炁商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沈晏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先天一炁商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被   告 沈晏莛 上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4日以110度補字第17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原 告收受。嗣因無原告遵期補繳裁判費之資料,本院於同年月2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90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茲查原告實已於前揭補費裁定所附之繳款期限內(即至110年1月24日止)之110年1月22日至便利超商繳交裁判費,有規費繳款單可稽,則原裁定理由以原告未具繳納裁判費用為由而為駁回原告起訴之裁定,尚有未當。雖原告尚未對原裁定提起抗告,然基於首開法文所揭示公正請求權之同一法理,仍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始為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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