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邱森玉、陳品融、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傳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 告 陳品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系爭董事會議案是否有開會決議尚屬不明,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