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告
陳品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系爭董事會議案是否有開會決議尚屬不明,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