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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廖純卿

上訴人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3,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

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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