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上 訴 人 派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布森文創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