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吳國聖、吳金玫、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張哲誠
- 上訴人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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