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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吳國聖吳金玫董庭誌

上訴人
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城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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