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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告
臺中市梧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明樹
被告
廖錫銘

      廖修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0年1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法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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