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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廖穗蓁

  • 當事人
    李慎廣張廖年峰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6號 原   告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劉秋幸 被   告 張廖年峰 被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岳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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