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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育綾

上訴人
即被告
伯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水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9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參本院卷一第87至89頁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642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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