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隆慶電器行、黃惠敏、林宏柏、林復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隆慶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宏柏 被上訴人 林復洲 上訴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隆慶電器行及林宏柏對本院111年5月31日110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隆慶電器行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95,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720元,上訴人隆慶電 器行僅繳納40,110元,尚應補繳38,610元。 二、上訴人林宏柏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7,8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林宏柏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