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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隆慶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黃惠敏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宏柏
被上訴人
林復洲

上訴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隆慶電器行及林宏柏對本院

111年5月31日110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隆慶電器行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95,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720元,上訴人隆慶電器行僅繳納40,110元,尚應補繳38,610元。

二、上訴人林宏柏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7,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林宏柏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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