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歐森建材有限公司、劉育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艾宅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