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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宗賢廖純卿劉育綾

上訴人
即被告
未艾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森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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