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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宗賢廖純卿劉育綾

  • 當事人
    未艾宅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未艾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森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05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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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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