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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侵權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被告
劉字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7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 年10 月31日宣判,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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