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 原告
-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樹棣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被告
-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緯程
- 被告
- 劉字牟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7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 年10 月31日宣判,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