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坤碁工程有限公司、何樹棣、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緯程、劉字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被 告 劉字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律師 歐優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1 年11月17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 年10 月31日宣判, 惟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