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坤碁工程有限公司、何樹棣、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緯程、劉字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駿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緯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字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6號侵權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