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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7號

上訴人
崇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宇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聖工程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61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57,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上訴人僅繳

新臺幣12,484元,尚有新臺幣6,2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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