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7號
- 上訴人
- 崇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鎮宇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芬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聖工程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617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57,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6元,上訴人僅繳
新臺幣12,484元,尚有新臺幣6,2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