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 原告
- 楊仁豪
- 被告
- 聯眾全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崑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