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楊仁豪 被 告 聯眾全球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崑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