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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航代

上訴人
即被告
吳每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海明利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豐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及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4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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