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芮智科技有限公司、陳雅鈴、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徐忠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原 告 芮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台灣星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徹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吳映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