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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孟君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嘉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勁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