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李婉華律師(僅本訴)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國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榮
- 訴訟代理人
- 賴重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均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