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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請求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江奇峰

聲請人
即原告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根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穎
相對人
曾于庭
即被告
8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本院112年5月12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稱誤寫、誤算情事,依前開說明,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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