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江奇峰

  • 當事人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曾于庭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根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穎 相 對 人 曾于庭 即 被 告 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本院112年5月12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並無聲請人所稱誤寫、誤算情事,依前開說明,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馨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