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根
- 訴訟代理人
- 李思樟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奇穎
- 相對人
- 曾于庭
- 即被告
- 8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本院112年5月12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稱誤寫、誤算情事,依前開說明,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