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林大根、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奇穎、曾于庭、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根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穎 相 對 人 曾于庭 即 被 告 8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三、經查本院112年5月12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並無聲請人所稱誤寫、誤算情事,依前開說明,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