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蔡嘉裕
- 當事人晉永欣有限公司、晟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 告 晉永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被 告 晟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伊 訴訟代理人 詹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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