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 上 訴 人
-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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