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王若楓、富得工業有限公司、江幸樺、元達喜企業有限公司、葉志勇、矽泰光電有限公司、閔中強、正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啟娟、祥弘通商股份有限公司、賴碧純、閎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卓育生、金能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賜能、勇信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士民、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澄煌、詠將企業有限公司、吳如香、國綱實業有限公司、吳明州、科有自動化有限公司、楊文筆、鄭堃瑋、兆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偉、張伯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若楓 上 訴 人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幸樺 上 訴 人 元達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勇 上 訴 人 矽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中強 上 訴 人 正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啟娟 上 訴 人 祥弘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碧純 上 訴 人 閎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育生 上 訴 人 金能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能 上 訴 人 勇信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民 上 訴 人 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煌 上 訴 人 詠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香 上 訴 人 國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州 上 訴 人 科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筆 上 訴 人 鄭堃瑋 被 上訴 人 兆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偉 被 上訴 人 張伯光 詹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3,472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