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王振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王振宇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兆營造有限公司、林宗德、久兆有限公司、凃俊帆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以對原判決結果不服為由,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 ,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3,180元。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