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上訴人
- 王振宇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兆營造有限公司、林宗德、久兆有限公司
、凃俊帆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
以對原判決結果不服為由,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
,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即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3,180元。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