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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王振宇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兆營造有限公司、林宗德、久兆有限公司

、凃俊帆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

以對原判決結果不服為由,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法之上訴聲明

,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又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即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3,180元。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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