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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呂麗玉蔡嘉裕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抗告人
葉昱成
即原告
周恩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童俊維、蔡欣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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