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 抗告人
- 葉昱成
- 即原告
- 周恩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童俊維、蔡欣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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