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759,052元(538平方公尺(75+6+2+3+452)*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85,054元=45,759,052元,詳見本院卷五第3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7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