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聖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桑銘忠律師
- 被告
- 王添安
- 訴訟代理人
- 韓國銓律師
何宛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就被告王添安部分先行辯論終結後,同案追加被告洪德旺嗣於111年4月22日到庭所為陳述內容是否屬實,與被告王添安部分亦有相關,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