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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傑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被告
王添安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何宛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就被告王添安部分先行辯論終結後,同案追加被告洪德旺嗣於111年4月22日到庭所為陳述內容是否屬實,與被告王添安部分亦有相關,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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