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楊育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楊連發、黃郁喬、楊華誌、楊姍錡、林育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萬4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3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