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淵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羅泳姍律師 李依玲律師 羅閎逸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佩書律師 紀雅茹 被 告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緯縈 被 告 黃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