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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佳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緯縈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日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肆佰伍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貳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關於原判決主文第1項: 
⒈17,5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
  告現值)×426.07平方公尺(上訴人暐凱實業有限公司占用面
  積)=7,456,225元。   
⒉17,5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
  告現值)×(164.88+1244.96)平方公尺(上訴人暐凱實業有
  限公司占用面積)=24,672,200元。 
⒊7,456,225元+24,672,200元=32,128,425元。
㈡關於原判決主文第2項: 
 此項訴訟標的乃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之附帶請求,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 
㈢關於原判決主文第3項:  
⒈7,5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
  現值)×10.31平方公尺(上訴人暐凱實業有限公司占用面積)
  =77,325元。   
⒉7,5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公
  告現值)×(8242.36+17.01+11.71+16.80)平方公尺(上訴人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占用面積)=62,159,100元。 
⒊77,325元+62,159,100元=62,236,425元。
㈣關於原判決主文第4項: 
 7,5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10年1月
  公告現值)×19.85平方公尺(上訴人黃日昇占用面積)=148,8
  75元。 
㈤32,128,425元+62,236,425元+148,875元=94,513,725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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