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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祭祀公業紀長興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本院另案110年度訴字第590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事件)之訴訟結果為依據,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在另案訴訟事件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另案訴訟事件之原告已撤回全部之訴,經本院調閱另案訴訟事件全案卷宗查明屬實。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據之停止訴訟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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